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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东无故解除合同 被判赔偿预期利益--青岛律师咨询

2011-02-21 20:05:52 来源:


房东无故解除合同 被判赔偿预期利益--青岛律师咨询

因房东无故强制解除租赁合同,承租人将房东王某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。日前,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,法院判决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,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谢某支付预期利益损失43168元。

  2009年5月1日,原、被告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。约定由被告将其一店面出租给原告开办餐馆,每月租金1390元,租期3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押金,对店面进行了适当装修,每月按时交纳租金。从2009年7月起,因水南娱乐城开发形成了市场,同地段房租大幅增加,被告即要求原告搬出店面。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,被告等人对店面采取断电、砸原告店面的桌椅,强行关门锁门等措施强行解除合同。被告的上述行为,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。因双方对原告损失的赔偿协商无果,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。

  审理期间,原告申请对该店面剩余租赁期间店面租赁权价值进行鉴定。鉴定结论为该店面剩余期限租赁权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43168元。

  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租和押金,被告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,不得中途无故终止合同。被告在看到本案争议的店面同地段租金大幅度上涨时,应及时要求增加租金并与原告协商处理,不应采取粗暴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目的。原、被告合同约定,原告在经营不下的情况下可将店面转租他人经营。原、被告签订的合同才两个月,被告就逼迫原告终止合同,其行为自然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经营,也无法取得预期经济效益,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。因被告粗暴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,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,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  (谢秋霞 刘海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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